依据我国现行《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期间自起算点至终点的时间长度是不包括开始的那刻与那日在内的。据此可断定,在依法宣告
刑事拘留之日,
被拘留人尚不曾开始其人身自由的实质性丧失,故而该日并不计入
羁押期限之内。换言之,羁押期限应当自
宣告刑事拘留的翌日起始进行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