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
执行程序所需提交的相关文件与申请书需要注意的事项:
第一,
执行申请书必须具备一式一份;若申请人系
法人或是其他具有合法身份的组织结构,则该申请书必须加盖公章以示正式;而申请人如属于自然人身份,须本人亲自书面签字或者压手指模予以确认。在此过程中,请务必注意,
申请强制执行的申请书不可使用圆珠笔书写,亦不可采用复印方式进行处理。
第二,应提供清晰地证明申请者主体地位的相关资料一份。
同时,即便申请人要求执行并非由法院所出具的法律文书,也应当额外提供被申请方的主体地位证明资料一份,以便实行精准的法律实施系统。
第三,应提交明确具有
强制执行性质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正本一份及副本两份。
其中,法院下达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盖有法官所签署的法律文书生效的章戳,若该案经历了多个法院审理阶段,那么一、
二审法院的法律文书都需要一一准备齐全;对于
仲裁机构发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则需要附随仲裁机构出具的关于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短信或双方
当事人已经签字确认的送达回执原件一份作为附件;
至于行政机关出具的生效行政法律文书,同样需要附随当事人已经签字确认的送达回执以及
证据材料原件一份。
第四,是关于被申请人财产线索清单方面的问题。在已经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过
保全措施的情况下,应当提交采取保全措施的民事
裁定书复印件一份,便于执行工作的顺利推进。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
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
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