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在通常情况之下,公安部门若存在以下状况时,便可对
涉嫌犯罪者采取强制性措施予以拘捕:
1.
犯罪行为正在进行当中或涉嫌重大
犯罪的人员正处于筹备阶段、实施阶段或者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立即被查获的;
2.被害者或者现场目击
证人明确指出其为罪犯的;
3.在
犯罪嫌疑人的居所或者周围环境中发现了与犯罪相关的
证据的;
4.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犯罪嫌疑人试图自杀、藏匿或者逃避
法律制裁的;
5.可能破坏、篡改证据材料或者致使
串供现象发生的;
6.拒报真实姓名、场所信息,身份不详实的;
7.涉及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团伙作案等重大罪行嫌疑的。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公安部门均有权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实施
刑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
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