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
反担保人,即是在
债务人聘请的第三方
担保人为
债务提供
担保之后,出于确保自身追索权利得以实现的目的,主动寻求并要求债务人提供额外的担保。这一举措旨在规避可能出现的风险,即若担保人因某些原因未能按照约定履行担保义务时无法对该事项进行有效追溯和追究。因此,我们在此过程中引入了另一个环节,即针对担保人设定一位反担保人,通过反担保人提供担保,以备担保人无法承担
担保责任时能够及时弥补这一缺口。当担保人无力承担担保责任时,反担保人将承担起担保人应负的职责。
此外,反担保人的角色并非一成不变,而是由被担保人反向地提供给担保人的角色,对于超出担保人原有担保额度的那部分担保进行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
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
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