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公司法规定,当
公司注销之后,其应负担之
债务将由公司凭借所有资产全数承担支付责任。若不幸公司所有财产无法承受该项债务,则相应未能偿付的部分无需再度承担,并且股东亦无需为
公司债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然而,若是出现股东有非法抽回
出资、滥用股东权益规避债务等不当行为时,则需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在此种情况下,即便公司已经被注销,其剩余的债务将由股东与公司共同承担。
如若公司所有财产仍旧无法偿付所有债务,
债权人有权向股东索求欠款。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
企业法人,有独立的
法人财产,享有法人
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
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