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保险事故发生之后,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依据
保险合同目的,请求保险人支付或交付保险金额时,必须向保险公司提交他们能够提供的与明确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以及
损失程度等相关的确切证明及资料。
同时,保险人也有义务依据合同的规定,如果他认为收到的相关证明和资料并不完整,应立即以
书面形式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需要对其进行补充提供。
《
保险法》
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
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