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机动车辆所引起的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失如若保险公司的
赔偿不能完全满足受害者时,
侵权行为人应承担起剩余的
赔偿责任。
如果机动车辆存在交通事故并对人身或财产造成了伤害和损失,那么首先应当由为该车购买
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机构在其强制保险责任额度内进行充分的赔偿。
但倘若此时仍然存在不足且该机动车辆同时也购买了机动车商业保险的情况下,则应由为该车承保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公司,根据
保险合同的相关约定进行
赔偿处理。
然而,如若侵权
行为人所驾驶的机动车辆不仅未购买机动车商业保险,而且也无法理赔其应当支付的
赔偿金时,那么这部分应当由侵权行为人独自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
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