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准许取保候审的情况应当包含以下几种: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单处
附加刑;有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之
刑法且若采用取保候审并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针对重大
人身伤害案件中的共谋者,能否获得取保候审需依据实际情况予以判定。若共谋者满足上述
取保候审的条件,如可能被判处的
刑罚相对较轻,或者实施
取保候审后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威胁,那么在法律许可的范畴之内,共谋者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然而,倘若共谋者的行为已经导致了严重的人身伤害,可能会面临较为严厉的刑罚,或者存在其他不符合
取保候审条件的因素,那么他们可能无法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
最后,是否能够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还需要由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案情与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综合考虑并做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