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明文规定,自人民检察院启动案件
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便有权利调阅、摘录及影印本案相关
案卷材料。因此,倘若唐镇
拐卖妇女儿童罪案已依法进入审查起诉程序,辩护律师作为委托
代理人身份理应享有上述权利。
然而,对于
律师费负担问题,此项
法规并无明确标定。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律师费通常由
当事人或其亲属承担,但在特定情形下,国家法律援助机构亦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法律援助。若唐镇案件符合法律援助标准,国家有可能承担部分乃至全额
律师费用。具体事宜仍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以及地方法律援助政策进行综合判断。总而言之,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有权调阅案卷材料,但关于律师费负担问题,该条款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