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保候审的相关文书,如
取保候审决定书等,在通常情况下,
家属有权进行查阅。这主要是由于取保候审作为
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其设立的初衷在于确保
刑事诉讼程序得以顺利进行,并在此基础上切实维护
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鉴于此,家属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日常生活以及法律状况具有知情权,这将有助于他们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必要的支持与援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