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经营主体在市场环境中的竞争力较量中,行使人选择了违反法律规章,或者背离公序良俗的方法和策略,对其他商家进行恶性竞争的行为。
这些行为主要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四种情况:
(1)盗用他人的
注册商标;
(2)故意将自己的产品与具有知名度的商品相混淆;
(3)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方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以
诱导消费者误解该商品来源为另一方;
(4)制作、冒充各类质量认证标志以及产地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
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
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
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