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法院判决不准许
离婚之案件,
当事人并无法立刻向上级法院发起新的
离婚诉讼。
人
民法院第一次
判决生效之日开始计算,对于再发起离婚诉讼之期限,我国
法规明确要求必须相隔至少6个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之规定:
判定
不允许离婚以及经由调解达成和解的离婚案件,除非存在新的情势变更或者新的理由,否则原告在该六个月之内再次
递交上诉申请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为了避免当事人滥用这样的权利,也就是在首次的
离婚申请被拒绝之后立即向上一级法院
申诉要求离婚这种情况的出现,
中国法律明确要求在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之前,要有至少6个月的等待期,自第一次判决生效之日开始计算。
在执行这项规定时,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两点:
首先,这一限制仅仅针对最先的离婚诉讼中的原告;
而在同样的
诉讼中作为被告的一方,并不受这样的约束。
假如被告在6个月之内以原告的身份发起离婚诉讼,即便并无任何新的事实产生或者新理由出现,人民法院仍然应该予以
立案审理。
其次,原告在法院裁决不允许离婚或者经调解达成和解之后的6个月之内,不得再次
提出离婚诉讼,条件在于不存在任何新的情势变更或者新理由。
本文所称“没有新情况、新理由”,是指原离婚诉讼中所提出的离婚原因及理由未有变动或者没有实质性改变的情境之下,才施以上述限制的。
然而若出现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的新情况、新理由,或者遇到了其他变化,亦可以在6个月之内
提出诉讼。
经人民法院审核后确认为新情况、新理由的,应对其立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
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七)判决
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
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