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
缓刑期内饮酒
驾驶机动车而被执法机构查处的
缓刑犯人,若其行为已构成
犯罪,则应依法予以追诉,且其所受缓刑
处罚将与新定罪项合并执行。
2.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察期限内再犯新罪或经审判机关调查发现原有未决罪行,应依法撤销其缓刑处分,并对新罪行或新增罪行进行审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结合前后罪判处的
刑罚,决定最终执行的刑罚。
3.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
缓刑考验期间,如有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及国务院相关部门对缓刑的监管规定,或违背人
民法院判决中所载明的禁止令,且
情节严重者,应当依法
撤销缓刑,执行原
判刑罚。《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
拘役、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