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患方所承担之
举证责任。
患者欲至法院向特定
医疗机构提
起诉讼,务必提供充分
证据以证实自身确实曾在该医疗机构接受治疗;
此外,还须就其遭受损害之具体情形以及伤害发生时间等重要环节提供明确证据。
而对于所受损害之最后结果,亦同样需要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明。
(二)关于医方所肩负之举证责任。
当根据既有
法规推断医疗机构可能存在过失之际,医疗机构有责任主张并证实自身并无任何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
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
纠纷有关的
病历资料;
(三)遗失、
伪造、篡改或者
违法销毁病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