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明文规定着:
如若出现下述情况之一者,即会被视为妨碍
信用卡管理,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处以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还需罚款一万元至十万元不等;
如果
情节严重,包括持有的
伪造信用卡数量大、或存在其他严重行为,则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额外
处罚款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
具体而言,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明知所持有的信用卡系伪造,仍予以持有、运输,或者明知所持有的空白信用卡系伪造,仍予以持有、运输,且数量较大。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且数量较大。
3.利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取信用卡。
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