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行为所带来的结果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作为不当得利
债务关系的主角,获益者即为合约中的
债务人,他们有责任向遭受损失者返还其不当获得的收益,而被侵害权益的一方则成为了合约中的
债权人,他们享有着索回不当得利及其相应
损害赔偿的法定权利;
其次,不当得利债务关系中所涉及到的客体实际上就是返还所获得收益的给付,然而由于收益形式各式各样,所以需要根据各种形式的利益来确定具体的给付方式;
再次,不当得利债务关系的内容实际包括两个部分,即受益人承担的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以及受损者行使的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力;
最后,债权人对于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也得到了明确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依法要求不当得利者返还其所获得的不当利益。
如果利益已经不复存在,那么债权人有权请求返还不当得利期间产生的相应价金。《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
债务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