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公致损事件,其
赔偿问题应由公安机关承担。
根据法律规定,无论国家机关抑或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当在履行职能之际擅自冒犯或侵害了公民、
法人的合法利益时,皆应承担相应的
民事赔偿责任。
然而,若确认警察有故意侵害他人权益之行为的,则需由该名警察自行承担相关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公安机关因侦查
犯罪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