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明文规定,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机构在认为具体某项
行政行为对自身合法利益构成侵害时,均有权力在了解到相关具体的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机关提交
行政复议申请书。然而这并不是绝对的限制,若存在个别
法规对申请时效的设定超过了六十天,则理当遵循相应法规所规定的时间框架。《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
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