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在特殊情境下在
正当防卫过程中所引发的他
人死亡这一问题,我们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进行具体分析。
若是面临
行凶、杀人、
抢劫、强奸、
绑架等危险情况,人为的制止威胁可能不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其他类型的情况来说,若人为因素导致了
防卫过当的问题,那么此种行为就要依照故意
伤害罪进行惩处,同时,在
符合条件的前提下,
犯罪者的
自首行为可以得到适当的宽待处理。
国家以及
公共利益、个人或他人的身体、财产以及附带权益都有可能会遭受当前正在进行的
违法侵害,此时采取有效措施来防止此类侵害便是非常正当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对违法侵害方造成的任何损害都应该视为正当防卫,其行为本身并不引起
刑事责任。
当然,如果这类
防卫明显超出了必要的使用限度并且对他人造成了重大损失的话,则考虑到对受害者及其家庭的关注与同情,相关
责任人需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依据行为的危害程度予以减轻或部分减免
处罚。
在此特别提醒各位,对正在实施诸如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
暴力犯罪行为时,人们采取的防卫行为,即使导致违法侵害人出现伤亡情况,也不应被视为防卫过当,无需为此类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犯罪行为者在清醒认识到自身行为所带来的法律责任后
主动投案且如实地交代其所有罪状的行为,称之为自首。
对于符合这一标准的自首者,我国法律规定可适当从轻或减轻其法律惩处。
尤其是对于犯下较
轻罪过的自首者,甚至可能获得洗清
罪名并免除处罚的机会。
此外,被依法采取
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正在服刑的罪犯,只要他们如实交代
司法部门尚未知晓的本人其他罪行,即可认定为自首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犯罪嫌疑人没有具备上述两款规定中的
自首情节,但只要他们能够真诚地交代自身罪行,便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减轻其法律惩处;
由于他们的积极悔过表现,其罪行若能避免更为严重的后果,国家法律更倾向于给予宽大处理。《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
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
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