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形将有可能免除罪犯所应受到的
刑事惩罚措施:例如,以互联网为媒介进行诈骗并获得金额在三千元以下的;向内五千人次发送有关诈骗的信息或是拨打相关诈骗电话的次数未达到五百人次的;在互联网环境下,发布与诈骗相关的信息且仅有页面访问量累计未达五千次的;在
犯罪活动中处于
胁迫淫威之下被逼参与,或者是作为
从犯角色,在此类情况下,其完全没有涉及任何分配
赃款或者获取
赃物的环节,并且实际所得赃物数量较为有限的;已经得到
被害人谅解的事件主谋或者从犯;以及在第
一审法庭宣布裁决之前,已完全退还所有已经收受的赃款以及
赔偿款的行为等等。尽管如此,我们必须明确的是,即使存在这些情况下罪犯可能会获得免于刑事惩罚的优待,这并不意味着他们能够肆无忌惮地超越法律边界,他们仍有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