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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以下为构成共同海损所需具备的四项要件:
其一,共同海损的风险必须显而易见且真实存在,仅凭臆测主观而来的潜藏隐患或可预知的典型事故所酿成的损失均不可归入共同海损范畴;
其二,共同海损的危机必须关乎两方利益,即船舶及货物的运营商们,如船舶航行过程中的触礁事件,将涉及到双方的共盈;
其三,所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必须是额外附加的,换言之,需支付的款项应当是船舶运营一般开支之外的专项费用,用以排除潜在风险带来的危害;
其四,救援行为必须是主动实施、合情合理、极具个性特征的。《海商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无论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结束后发生的船舶或者货物因迟延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船期损失和行市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损。
最新修订:2024-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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