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行法律
法规规定,
建筑工程发包方有权选择将建筑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及设备采购等各个环节全权委托给同一家工程总
承包商负责实施,或者是对这些方面进行纵向或横向分割后,分别赋予不同的承包机构承担。
然而,严格禁止将原本应由单个
承包方完成的建筑工程项目,被分解为多个子项分别发包给多个承包商承接。《
建筑法》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