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若贵公司5月1日之前所涉及的营业税相关业务,不论是已完成营业税申报并缴纳或者尚未缴纳而需进行相应补充缴纳的项目,皆可向当地税务机构申请开立
增值税普通发票。
同时,我方要明确指出,是否出具增值税普通发飘以及发行期限等方面都将按实际情况来决定,无需予以过多限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1号)中作出规定:纳税人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