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满足如下所列各项条件之一,那么便可在审判之前随时申请实施取保候审:
1)如若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独立执行
附加刑款者;
2)有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重罪者,但通过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可避免其对社会造成危害;
3)若是患有严重疾病且无法生活自理的人员、孕期或者正在哺乳自身婴幼儿的妇女,通过取保候审能够确保其不对社会构成威胁;
4)若
羁押期限已经期满,而相关案件尚待审理完毕,此时也需要采用取保候审手段进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