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充公邮件案件中,
行为人若被依法认定为构成本罪,将面临
有期徒刑两年至
拘役的
刑罚处分。
私自开封、隐瞒及销毁邮件和电报罪责,这是指邮递员在职业岗位上,利用职权之便,非法进行开封、隐匿或损毁文件以及电讯内容的
犯罪行为。
显而易见,本罪的主导要素仅限于担任邮政工作职责的人员,且此类非法吞并、隐藏或者摧毁邮件、电报的行为也必须是构成了
利用职务便利的基础条件。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253条明确规定,任何违反相关法典的个体如属于邮递员身份,且其对信件、电讯内容擅自开封、隐匿或销毁的,都应受到至少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监禁拘役的惩罚。
对于那些试图通过犯下前述罪行进而
盗窃公物财产者来说,将会依据该法典的第264条规定以严重
罪名被定罪并加重制裁力度。《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
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