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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人是个人债务吗

婚姻存续期间,若夫妇中的一方未经另一方向意的情况下,擅自资助与自己并无抚养义务的他人,由此产生的债务应被判定为该方的个人责任,且需由其负责偿还。
然而,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或为了履行相关的抚养赡养职责而承担的债务则必须认定为夫妻共同的债务。
在争议离婚的情况下,这些债务理应由夫妻共同的财产予以清偿。
然而,如果是在未获得对方允许的前提下,一方擅自资助那些与其并不存在抚养义务关系的亲友所产生的债务,这笔债务就应该由这一方自行以其个人财产来承担偿还义务。
因此,这部分未经配偶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无抚养义务关联之亲朋的债务,应当被认定为是借款人单方面的个人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新修订:202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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