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定格式条款效力方面,存在以下几种方法:
首先,一旦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通过该条款有意地排除了相对方关键性的权益时,则该条款即将被归类为无效;
其次,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其条款中过度地免除自身责任、过分地增加相对方的责任或者严格限制了相对方的核心权益,那么这类条款也将被视为无效;
最后,那些由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自身行为而导致对方人身受到伤害或者因为有意过失或者重大失误导致对方财产遭受损失的免责条款同样会被宣告无效。《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
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
财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