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票据本质属性特征如下:
首先,票据的创设旨在完成特定数额的金钱支付义务。
其次,在法律意义上,票据乃由出票人据法发出的具有一定价值之债券凭证。
再者,票据作为权利转让的工具,其所表现出的权利与票据本身密不可分,具备高度的权能统一性。
紧接着,票据所载明的金额可由出票人亲自依靠自己的财力或者授权他人进行支付操作。
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一点,票据持有人只需以法定形式向付款人提示付款请求,付款人便应当依约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无条件地支付票据所标示的实际金额。
此外,又因票据具备可流通性和转让性,得以成为经济交往中广泛使用的一种金融工具。《
票据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票据,是指
汇票、
本票和
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