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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作品侵权行为包含什么

网络侵权是一种特定含义的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指在网络环境中所引发的各类侵权事件
众所周知,网络是利用通信设备和线路将地理位置互异且具有独立功能的众多计算机系统聚集整合而成的系统,借助网络软件以及网络操作系统等工具,实现对网络内资源的全面有效共享。
在这个虚拟世界里,存在诸多种类的侵权行为,其中最为常见的包括:
1.网上侵犯他人人格权益:
在网络空间中,个体享有各种形式的人格权益,例如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隐私权、人格名字权及其专有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等,这些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重要内容。
2.网上侵犯知识产权: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知识产权分为知识产权人身权和知识产权财产权两大类,以下是详细的分类与定义:
(1)知识产权人身权:
包含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这四大权利。
(2)知识产权财产权:
则涵盖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汇编权、翻译权以及其他所有应由著作权人独享的权利。
在网络世界中,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频繁上演,如大量未经版权拥有者允许便擅自将其作品上传至网络的案例、没能与新闻机构签署授权Utilizationcontract就擅自转载新闻媒体发布的新闻进行网络分享的行为、非法引进盗版音像产品等等。
针对以上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划定了具体的民事责任范围,明确规定如若存在下列侵权行为,需根据实际情况,承担相应的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公开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共同创作的作品视为自身单独完成并予以发表的;
(三)虽然没有直接参与作品创作,但为了获取个人名声及利益,在他人作品表面署名的;
(四)故意篡改、歪曲他人作品的;
(五)未经许可擅自抄袭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出、摄制电影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使用作品,或者采用改编、翻译、注解等方式使用作品,除非在本法则中有例外情况的规定;
(七)使用者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酬劳却未能及时支付的;
(八)如果未经电影作品及类似于摄制电影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涉及著作权的权利人许可,擅自租借其作品或录音录像制品,除非在本法则中有例外情况的规定;
(九)未经出版社许可,擅自使用其出版的书籍、期刊的版面布置;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实况现场或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以录制表演的形式加以保存《刑法》第六十八条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新修订:202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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