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论何人先行
提出离婚,皆不意味着其将会遭受损失。
在法律体系中,并无设定谁先提出离婚则将遭受损失或利益优势之规定,
离婚情况可被划分为
协议离婚与
诉讼离婚两大
类别:1、对于协议离婚而言,即为夫妇彼此在财产划分及子女
抚养等议题上达成协定后再向法庭
申请离婚手续。
由于此份协议乃是由双方自愿协商达成,故其无关乎谁首先提出,谁便会承受损失。
2、至于诉讼离婚,决定离婚与否关键在于夫妇间感情是否已达到破裂程度,若
证据确凿,
审判人员将做出离婚裁决。
关于谁将承受损失的问题,答案往往取决于究竟哪方为过错方。
在此种情形下,并非争议焦点谁首先提出离婚或其他事项,而在于究竟是谁导致婚姻关系破碎,亦或是应当对
婚姻破裂负有首要责任者。《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