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常情况下,
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
羁押期限为三十七天。
在此基础上,如遇
拘留人员需进行
逮捕之事宜,公安部门应在拘留期间的第三个工作日内向上级检察机关提出申请,等待其审查与批准。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适度延长一至四个工作日。
若涉及
流窜作案、屡次犯法或团伙作案等重大
犯罪嫌疑人,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亦可以适当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