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之细则,对于未经批准擅自设立
医疗机构或以非医师身份行医者,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同时没收其所有
违法收入及药品器械等物品,并处以人民币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涉及医师,则
吊销其职业医师证明。
若因此给患方带来损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
经济赔偿责任。
若情节特别严重,已触犯
刑法的相关
法规,则将面临
法律制裁,包括但不限于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以及
罚金或者单
处罚金。
如果严重影响到患方身体健康,或者造成人员死亡的,其刑期将要更长,最高可达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需缴纳罚款。《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非法行医,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
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