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形成无因管理,应满足以下几个基本条件:第一,管理者在主观上必须具有为他人谋求利益之意愿;第二,该管理行为仅限于保存、使用以及改良等实质性处置行为,而不可包含为委托人创造新的权益之管理内容;第三,管理者对所管理的事项并没有在法律层面规定的责任负担。在这里,应明确理解的是,这种法律上的责任不仅包括法定义务,还应该涵盖同意决定的法律义务。《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