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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离婚都要哪些手续

关于离婚所需办理的相关手续,因实际情况中采用的离异方式有所差异,以下所叙述仅供参考:
若您倾向于通过协议方式来解决问题,那么请遵循下面的步骤进行操作:
(1)离婚意向达成后,双方务必共同起草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协议,内容须涵盖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及就子女抚养、财务责任与债务处理等关键事宜达成共识。
(2)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户籍底册、结婚证书及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至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的离婚登记手续。
(3)在申请登记日起的三十日内,如有任何一方对于最终决定反悔,都有权向民政部门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4)如申请登记满三十日后,从第三十一日起计算至六十日期间,双方必须同时亲自前去民政部门领取离婚证书。
倘若您希望通过诉讼途径来结束夫妻关系,那么以下步骤可供参考:
1.首先由希望离婚的一方,向当地有审判职权的人民法院发起离婚诉讼请求,同时递交一份详细完整的起诉状,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分别提交同等份数的起诉状副本。
2.紧接着,将支持起诉诉求的各类文书交给法院审核,要求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册,其中应列举出提供的每种证据的名称及其数量。
3.此后,立案庭将尽速审核所有必须交验的手续和所提交的相关证据,核实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若是满足,则尽快办理立案手续;
如未能符合,将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4.收到法院通知受理的七日内,当事人应当预支付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相关费用。
5.随后,法院将负责协调安排调解流程,如调解顺利,法庭审理将暂时中止。
6.如调解失败,院方便会安排庭审审理。
7.最终判决由法院宣布做出。《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最新修订:2024-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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