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了严重的
虚假遗嘱过程中,若
行为人行为恶劣,将会失去法定的
继承资格。
然而,如行为人为所犯错误表达出深刻地反省和悔过之情,且得到被
继承人善意谅解而不再追究相关责任或有意将该行为人作为继承人予以考虑时,那么这种情况下,此人仍然有权依照公正公开的法律
法规或者受益者本人的意愿来进行合法的
遗产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
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
情节严重;
(四)
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
欺诈、
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