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一方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前所取得的财产,例如房产等,皆可归为个人所有。
换言之,在缔结良缘之前,倘若一方已预购且付款完毕,并依法享有所有权的房屋,无疑应属于
个人财产,无须在分配时考虑为夫妻的共财范畴。
关于在婚前行程中所购置的房屋,若系夫妻一方独立购买所得,那在步入
离婚阶段后,此部分房产便属于个人财产,不得作为共财进行分割。
然而,倘若一方父母
出资为子女购置房产,并且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在出资者子女的名字之下,我们可以理所当然地理解为,这主要是基于对子女个人的
赠予,因此,这种情况应当被定义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但是,如果把房产的所有权登记在夫妻双方的名下的话,这种行为就应该被视为赠与夫妻双方的名义,从而也应当被认定为
夫妻共同财产。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值得关注。
即由夫妻双方的父母共同出资购置的房产,虽然房屋的所有权也登记在其中一方子女名下,但实际的情况却是取决于父母各自的资金贡献比例,这种房产可以视为按照父母各自的贡献比例共享,自然也就属于共有的
夫妻财产范围内了。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父母为了给孩子们购置一套合适的住房,往往要倾尽毕生的储蓄,对于这样的家庭,这个规定显然是对他们财产安全的一种有力保障。
同时,这里还涉及到了这样一个现象,即有些一方在
结婚前就签订了
购房合同,这份合同以其个人财产支付了首付款,然后在结婚之后,夫妻双方使用
共同财产偿还贷款。
如果这些房子的所有权注册在首付款房主的名字下面,在此情况下,我们可以先尝试通过协商来解决问题。
如果协商不成功,法院通常会将房子认定给
产权登记的一方,同时,双方参与偿还贷款的款项也可以由一方向另一方进行合理
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