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交通事故的
管辖权问题,我们可以具体细分成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理解:
首先,是地域
管辖原则。
此项原则规定,无论何种性质的单位以及个人拥有的
机动车辆,只要其在道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均必须交由事故发生所在地区的交通管理部门审理。
按照惯例,一般的
道路交通事故应当由事故发生地点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如若该县级行政区并无交警管理部门,则转由设区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代为处置。
而当该道路交通事故涉及到两个以上的管辖区域时,则依据事故最初肇事位置所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来行使管辖权。
其次,是
指定管辖原则。
根据这项原则,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管辖的各类交通事故,同时亦可以将自身监管范围内的交通事故转移至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如果出现关于管辖权的争端,首先应当由争议各方自行协商予以解决,若通过和平方式仍无法达成共识的话,则应当由双方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授予最终的管辖权。
最后,是
移送管辖原则。
这意味着,在面对某些管辖区域模糊不清的交通事故,最先察觉或者接收到
报警信息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展开
立案侦查。
等到明确管辖权归属之后,再将相关
案件移交至具有相应管辖权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对于涉及到
重大事故责任以及涉嫌触犯相关法律
法规的人员,有关部门还会依法将其移交至
司法机关严肃处理。《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条
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