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析,在法律层面上,阻止婆婆探视孙子并不构成
违法行为,然而这一做法与社会大众认可的公共道德和社会规范相冲突。
具体而言,探望子女的权利主要向未承担
抚养责任的亲生父母赋权。
探望权,也被称为见面交流权,定义为
离婚之后且对子女没有直接抚养责任的父亲或母亲,享有过问、联络、会面以及短暂共处等与未成年子女进行接触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起施行)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明确规定,离婚之后,若非子女的直接抚养人(即父或母),他们将有权进行探视,而对于负责抚养的另一方则负有积极配合的义务。
关于探视的具体途径和时间,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如遇协商无法解决的情况,应交由法院依循
司法程序作出最后裁决。
若父或母的探视模式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不良影响,那么法院将依法禁止其继续探视;
但当禁止原因消除之时,探视限制必须予以恢复。《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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