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肯定了实施该
犯罪行为所应负的法律责任,即被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
剥夺政治权利,同时还需缴纳
罚金;若
情节严重者,便会面临着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制裁,同时也需要接受罚金的
处罚。至于何谓“情节严重”,主要考量其
盗窃、抢夺或破坏公文、证件和印章的数量能否达到相当程度;是否有过多次的此类行为发生;偷盗、
抢劫或是毁灭之后是否能从事其它非法活动;以及由此导致的
经济损失规模是否较大,还有对国家机关形象与声誉的打击程度究竟如何。《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
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