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夫妻双方于协商
解除婚姻关系之际并未就
抚养费用做出明确规定,则可通过提起抚养费用
诉讼方式,寻求人
民法院裁决抚养费用的具体数额。
通常情况下,此类抚养费用诉讼均由被
抚养子女为诉讼标的主体,
直系父母亲作为法定
代表人参与诉讼活动。
而对于法院在裁判过程中如何确定被抚养子女的抚养费数额,通常遵循审判经验法则并遵照以下标准予以确定:
(1)如父母双方具有稳定收入,则抚养费用一般应按照其每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进行支付。
承担抚养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责任的,抚养费用的比例可以适当上调,但总体不应超出月总收入的50%。
(2)对于无固定收入的父母而言,抚养费用金额可以参考当年总收益或同业界平均收益水平,然后依照上述比例予以确定。
(3)在存在特殊情形时,抚养费用的比例可予适当提高或降低,以适应实际情况。
对于一方无经济来源或是下落不明者,可以动用其所有财产抵偿儿童抚养费用。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关于子女生活费与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并不影响子女在必要时向任意一方父母提出超越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
登记机关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
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
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