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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关于定金不能超过合同总价多少?

关于订金的上限,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即不可超过合同总价值的20%,超出此比例的款项并不被视作订金,亦无法赋予相应的订金效力。
反之,在20%的合同总价值以内,双方当事人可自由协商订金金额。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订约各方有权就一方向另一方收取订金一事进行契约约定。
而这份有关订金的合同,自实际支付订金的那一刻起正式生效。
所需订金的具体金额则应由当事人共同商定;
但值得注意的是,该金额绝不可超过主合同所标示的总价值的20%,若有超过,则超过部分无法赋予订金效应。
同时,实际交付的订金金额如果比原先约定的数额要高或者低出,都应当被理解为对原订金数额的变更。《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
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最新修订:2024-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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