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犯下组成团体性网络营销
犯罪行为之人,一般的情况下将会面临五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并且还需承担一定数额的
罚金。
以我们司法机构的惯例而言,虽然涉及到网络营销活动的参展者人数往往较为众多,然而在审判过程中,法院往往只会对作案中的引领人,策划者以及积极参与者进行
量刑处置。
我们也认知到,虽然某些参与者可能在整个营销活动中发挥了某种程度的影响,但其可能并未达到被法院认为具有
刑事责任之规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
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
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
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