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协议与
拆迁安置协议在本质上并无太大差异,都旨在明确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这两种协议皆属于
民法领域范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执行,因此,可以视为规定拆迁
当事人间相关民事权益与责任的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此类协议都需要由房屋拆迁双方共同参与签署,仅有单方面的参与难以达成完整的协议。
此外,房屋拆迁双方当事人必须保持法律地位的平等性。
无论是在经济实力还是政治地位上都不应存在任何一方把自身意志强加于他人的现象;
其次,必须以体现房屋拆迁意义上的权利与义务对称为原则,也就是说,当一方享受了来自另一方的某种权利时,自然也要承担对应的义务。
凡显失公平乃至产生
欺诈的协议均属
可撤销之列。
在此基础上,所有的协议都应是基于房屋拆迁
法规所规范的要求下进行,确保其成为合法的行为。
比如,在选择签署协议的当事人方面,社会组织作为房屋
拆迁协议的当事人则必需具备法定的
法人身份;
对于负责签署协议的承办人员,他们也必须得到法人或者
法人代表的授权证明;
倘若委托
代理来签署协议,那么就必须遵循合法的程序;
最后,如果被拆迁人打算签署协议,那他应该提供
房产证、
使用权证明等法律档加以支持。
只要违反了上述法规的规定,试图通过欺瞒手段制作协议的行为都会导致协议的效力受限甚至失效。《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
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