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您提出的疑问,我将作如下详细解答:
传唤是指由地方各级法院、检察机关以及公安部门,采用
传票方式向
涉嫌犯罪者或其他相关人员发出通知,要求他们在特定的时间之内亲自前往预定地点,接受讯问、调查或者审判。
这种行为在法律地位上相当于通知,其性质属于非强制性的行为。
相较之下,
拘传这一措施则带有一丝强制意味,如果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于到案接受询问持抵抗态度,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拒绝其到案并强制带其到达指定地方进行讯问。
在其坚决不服从到案的情况下,甚至可以使用戒具来约束其行动自由。
刑事处罚自然就是那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并且理当承受国家专有的刑法制裁之行为,我们称之为
刑罚。
依照中国刑法的明确规定,刑事处罚主要包含两大类,即
主刑与
附加刑。
其中,主刑包含了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以及
死刑、附加刑则涵盖了罚款、
剥夺政治权利以及
没收财产等多种形式;
另外还存在一种适用于在华犯法外国人的特殊刑罚——
驱逐出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不需要
逮捕、
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
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
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