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的构成需要满足如下几个要素:
首先,它要求有特定的
犯罪主体,该主体是经过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拥有合法从事血液或血液制品供应资格的机构或组织;
其次,从主观层面来看,本罪的
责任主体必须在供应血液的过程中存在过失的心态;
第三,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本罪侵犯的法益主要是国家层面对血液及血液制品的严格管理体制以及社会公共卫生安全;
最后,从客观方面来分析,本罪的
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不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血液检测流程或者违反其他操作标准而进行血液供应的行为,并且这种行为给他人的生命健康带来了实质性的威胁与伤害。《
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
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