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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对方没有提醒的情况下应该如何处理

当在使用格式合同时,若对方并未提供充分的信息或警示来突出表示与自身利益相关的重要条款,使己方未能及时发现或理解这些条款,那么自己将有权声称这些条款并不构成整个合同的核心内容。
值得指出的是,所谓格式合同,即是指完全由双方事先拟定的标准化条款构成的书面合同结构;
而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只是部分条款采用了这种格式化表达方式,也可被定义为是普通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最新修订:202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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