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下,倘若该公司的股东未能证实公司的资产与其自身的个人资产相互分离,那么他们应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
在有关一人公司的人格否认
诉讼中,当
债权人为追究股东对
公司债务所应负的
连带责任而主张财产混同时,
举证责任将发生逆转,由债权人无需先行证明一人公司是否存在财产混同的征兆,而是由股东负责提供
证据,以证明他们的
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是各自独立的。
若经审查,股东无法成功地证明这一点,那么连带责任便会自动产生。
《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