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及传播传染病菌种与毒素的
犯罪活动,即“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而言,这是一项明确指出从事实验、库存处理、携带以及运输传染病菌种与毒素等工作的人员在违反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时所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的法律罪行。
本罪中,若已构成导致传染病菌种与毒素扩散的事实,那么这些人员就会被追究
刑事责任。
这类情况主要表现为以下五个方面的特征:
首先,导致甲类和被划分为甲类管理范畴的传染病大面积传播;
其次,引发乙类或丙类传染病大规模流行或突发状况;
再次,对参与者身体健康带来实质性的伤害至重伤甚至致其失去生命;
同时,也会给社会整体的正常生产与生活秩序带来严重冲击;
最后,如果上述五种因素均具出现,即构成了性质恶劣且影响力显著的情形,也是需要关注的迹象。
根据
犯罪情节和结果的不同,本罪可能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
管制的代价,严重时更可能受到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处罚。《
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条
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