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适当的情况下,
农村宅基地的
使用权是可以被
赠予的,然而这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和约束。
举例来说,同一经济组织内的成员之间的宅基地转移就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
在此种情形下,尽管转让行为完成之后,原持有者无法再次获得新赋予的
宅基地使用权,但接手人则必须要达到申请宅基地的各项要求。
因此,农村宅基地的
土地使用权是可以合法地被转移给其他的合格人士的,但是此人同样需要满足申请宅基地的相关条件,例如,受赠方是否属于无房屋居住的人群,或者他所使用的用地面积是否偏低等等。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受赠者不应当是城镇居民。《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