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针对
债务方而言,其所实施的行为一旦被加以撤销,即视为自始未曾产生任何法上的约束力。
此处所谓的“自始未有法律约束力”,并非意味着
可撤销行为对于
债权人无任何法律约束,而是特别强调在主
债务人和撤销相对人间,该行为确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至于受益人方面,如果已经获得并占有了债务人的相关财产,则应主动将这些财产予以归还;
若原物无法归还,理应对其价值进行计价后以货币形式返还其相应权益。《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二条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